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就學補助實施計畫 (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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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
      職失業勞工,至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至少
      須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即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以前失業者),並至
      少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九十五
      年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一款勞工,已請領老年給付或至申請開始日(九十六年九月十
    七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者不得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
    在此限:
(一)至申請開始日(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仍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
      職訓生活津貼者。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
      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工保險局不予核付失業給
      付之證明文件者。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已滿十五年以上,被裁減資遣後
      ,為請領老年給付,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
      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位或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如附件
      一)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在職業工會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於申
      請書中切結確為請領老年給付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
      。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為請領老年給付,依職業災害勞工醫
      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勞工團體或原工作單位或勞
      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五)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
      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
      歇業,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給證明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