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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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以自行操作或委託經營方式運用
    於國內及國外市場。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
    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至
    第十款所列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為範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