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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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看護者具有以下各款資格之一者,雇主得就聘僱看護此一被看護者
    之外國人,依本數額表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依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
      生活津貼者。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
      法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標準領有生
      活補助費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