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家庭暴力個案職業輔導處理程序 (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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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得依被害人之意願,予以轉介參加職業
    訓練或輔導就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