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26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家庭暴力個案職業輔導處理程序 (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10 日
3
三、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得依被害人之意願,予以轉介參加職業 訓練或輔導就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