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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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拔方式及當選名額:
(一)推薦方式
      1.全國性總工會、全國性各業工會聯合會、省級各業工會聯合會、
        直轄市、縣(市)級以上總工會,推薦其所屬會員工會之會員一
        名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2.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及依法立案之勞工事務團體應向被推薦勞工
        之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經濟部加
        工出口區管理處、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開發籌備處、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推薦,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薦一名勞工參加全國模範勞
        工選拔。
      3.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全國
        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臺灣區
        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以下簡
        稱七大雇主團體)推薦其所屬會員之勞工一名參加全國模範勞工
        選拔。
      4.臺灣電力工會、臺灣鐵路工會、臺灣石油工會、中華海員總工會
        、中華電信公司產業工會、中華航空公司產業工會、臺灣公路工
        會、中華郵政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直屬工會)推薦其所屬會員一
        名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二)選拔作業 
      1.上述推薦單位應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以郵戳為憑)前,將
        推薦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人員之選拔表(如附表)、佐證資料
        (一式十份)及無不良紀錄證明書正本一份,以 A4 紙張格式,
        送達本會辦理選拔作業,規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不予受理。
      2.本會為辦理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作業,成立「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遴聘專家學者、社
        會公正人士擔任委員,全國模範勞工當選名單由委員會決定之。
      3.全國模範勞工當選名額以五十一名為原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