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個別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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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投保就業保險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並具辦訓意願之企業及
    組織團體,可依其規模及訓練體制之完整性就以下二類型擇一申請:
(一)優質型:適用大型企業或組織、團體;中小型企業或組織、團體亦
      得視其辦訓能力選擇優質型。
(二)培育型:中小型企業或組織、團體。
    前項所稱中小型企業指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
    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服務業
    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