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指依本準則設立,專為十五歲以上
或國民中學畢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就業意願及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提供各類職業訓練之機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