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3 條
本準則所定專業人員及其職務內容如下:
一、職業訓練師: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事項。
二、職業訓練員:辦理職業技能訓練事項。
三、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擬定、個案職業輔導評量、
    撰寫職業輔導評量報告及提供個案就業建議等事項。
四、就業服務員:辦理就業諮詢、就業機會開發、推介就業、擬定並執行
    就業服務計畫、職務分析、工作訓練、追蹤輔導、職務再設計、穩定
    就業後之職場適應、就業支持及庇護性就業員工轉銜輔導等事項。
五、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辦理就業轉銜、職業重建諮詢、開案評估、擬
    定並執行職業重建服務計畫、分派或連結適當服務、資源開發、整合
    與獲取、服務追蹤及結案評定等事項。
六、督導:協助專業人員專業知能提升、情緒支持與團隊整合及溝通等事
    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