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3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稱每年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指中央主管機
關所定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概況表之前一年度十二月底已繳納差額補助費
,減前二年度十二月底已繳納差額補助費所得之金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