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者,比率或數額基 準如下: (一)製造工作:以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之僱用勞工參加勞 工保險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二)營造工作:以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之僱用勞工參加勞 工保險人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但僱用勞工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 僱外國人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