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43
法規名稱:
廢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