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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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管機關應評估轄內全國性或地方性中介團體,審查其能力並經向勞
    資爭議申請當事人充分說明與調解差異處,且徵得其同意,並製作成
    書面文件後,得將該勞資爭議案件併同同意書轉介至該團體處理(同
    意書如附件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