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計畫之提案申請單位如下: (一)地方政府。 (二)全國性或省級觀光產業相關行(職)業專業團體或法人團體。 (三)設有觀光相關系(科、所)之大專校院。 本計畫所稱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及維護,觀光設 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 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