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存放外幣存款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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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存放外幣存款時,除應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所存放之國內外金融機構,應兼顧安全性
    及收益性,且其信用評等等級,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
      。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 級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