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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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之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
    訓練中心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
    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審核委員之遴聘、聯繫及申請案件之審核相關事項。
(二)辦理申請案件不預告訪視、學員電話抽訪、申訴受理及執行管控等
      相關事項。
(三)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結案核銷說明會、地區性之行銷規劃及執行
      等。
(四)召開執行業務相關事項之各項會議。
(五)辦理訓練補助費之審查、核撥及核銷事項。
(六)辦理參訓人員訓練津貼之審查、核撥及核銷事項。
(七)辦理執行績效分析,並製作結案報告。
(八)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