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社區支持,其服務內容如下:
一、關懷支持:社區關懷與訪視、協助精神復健、陪伴規律就醫、指導日
    常事務、處理突發事件,及病人與其家屬心理支持。
二、照顧支持:生活重建、社區居住、安置、社會參與、自立生活及同儕
    支持。
三、轉銜支持:病人及其家屬所需資源之連結轉銜支持。
四、權益支持:病人平等權益促進、倡議及推廣支持。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支持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