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 居民,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 ),且經內政部核發一年效期之居留許可,或依其他法律有關居留之規定 ,取得較有利之居留許可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 ,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