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受託單位評選及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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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託單位之評選,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規定公告徵求優良機關(
    構)、團體參與,並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轄區受託單位評選作業。
    前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告徵求團體參與之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並
    得視需要辦理說明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