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採購管理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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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語與定義
    本指引採用 TOSHMS 相同之用語與定義,另參照政府採購法之用語與
    定義如下:
(一)工程採購
      係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
      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
      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二)財物採購
      係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
      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三)勞務採購
      係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
      、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