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應變措施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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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語與定義
    本指引採用 TOSHMS 相同之用語與定義,額外之用語與定義如下:
(一)後果分析(Consequence Analysis)
      對任一意外事故所可能產生的危害範圍及影響程度,包括對人口、
      環境及設備財產等損失,所採取之模擬與預測。
(二)緊急應變(Emergency Response)
      因應事業單位發生之事故,由第一線員工或特定組織所立即採取之
      行動方案或措施。
(三)緊急應變計畫(Emergency Response Plan,ERP)
      事業單位依作業場所風險與內外部資源,所發展出合適因應緊急事
      故的計畫。
(四)緊急應變小組(Emergency Response Team,ERT)
      事業單位為因應緊急事故所成立的組織。緊急應變小組應事先成立
      ,且須建立旗下各分組之權責分工。
(五)緊急應變中心(Emergency Response Center,ERC)
      為發生緊急狀況時,緊急應變小組能有效指揮應變之處所。應變中
      心的設置地點須考量其結構安全性、遠離危害物之危害與污染區域
      、及人員緊急疏散等問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