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啟航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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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單位依本要點僱用就業啟航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規定之失業
    者,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依僱用失業者之人數計算,自僱用失業者起
    前三個月,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連
    續僱用失業者第四個月起至第十二個月,每人每月補助一萬元。但不
    得逾總補助額度。
    總補助額度依核定工作機會數乘以補助僱用期間三個月乘以一萬七千
    二百八十元,加上核定工作機會數乘以補助僱用期間九個月乘以一萬
    元計算。  
    補助僱用期間之認定,以失業者到職參加就業保險生效日起算,一個
    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達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
    月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