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職業衛生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應有固定地址,並設置實驗室主 管、品質主管、報告簽署人及分析員等,資格如附件一。 前項實驗室之專職人員應不得少於二人,當分析類別二項以上時,其 專職人員應不得少於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