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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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間團體依本計畫執行,應進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並
    以災區失業者為優先。
    民間團體得自行遴選專案管理人執行重建計畫。但其名額及資格須經
    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審查核定後,始能進用。
    第一項所稱災區失業者,指莫拉克颱風發生時,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
    、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工作者。
  前項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
      明。
(二)於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