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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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訓練課程,分為下列二類:
(一)照顧服務員課程。
(二)托育人員課程。
    照顧服務員訓練之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條件、訓練場所、訓練成績
    考核及結業證明書核發等事項,應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照顧服務員資
    格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托育人員訓練之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條件、訓練成績考核及結業證
    書核發等事項,應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
    訓練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各訓練班次內容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並得視需要納入
    勞動法令、職場工作倫理、求職技巧、溝通技巧、認識及預防傳染病
    等課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