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所稱非營利組織如下: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章程中明定辦理外國人服務者。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四)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