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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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溢領之本津貼,應於核定函以雙掛號送達或核定函無法送達為公示送
    達後三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或已逾行政救濟之期間或行政救濟
    程序終結後仍未繳還者,即得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調取個人財產所
    得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應繳還溢領之本津
    貼,以一次繳還為原則;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於依法強制執
    行前,得同意其按月分期攤繳,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每期金額
    不得低於每月核發金額之半數,其分期方式為:
(一)溢領津貼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二)溢領津貼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三)溢領津貼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以三十期為限。
(四)溢領津貼二十萬元以上者,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