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各項福利津貼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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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溢領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應於核定函以
    雙掛號送達或核定函無法送達為公示送達後六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
    還者或已逾行政救濟之期間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仍未繳還者,即得
    向財稅資料中心調取個人財產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
    執行處執行。
    應繳還溢領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以一次
    繳還為原則;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於依法強制執行前,得同
    意其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六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
    個月,除有特別困難者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每月核發金額之半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