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參訓學員退訓賠償逾期催繳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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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訓中心於核定參訓學員退訓日起三十日內,將應賠償案件作成書面
    通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退訓學員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合稱義
    務人)。
    前項書面通知,其內容應包括催繳事實、繳納金額、繳納期限、逾期
    不繳納之後續處置等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