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職訓中心於核定參訓學員退訓日起三十日內,將應賠償案件作成書面 通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退訓學員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合稱義 務人)。 前項書面通知,其內容應包括催繳事實、繳納金額、繳納期限、逾期 不繳納之後續處置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