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系統帳號使用者資格: (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應符合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 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之各專業人員資格。 (二)其他服務人員:應敘明理由應報經中央或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書面同 意,並送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三)中央、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本署所屬分署人員:依主管機關業務, 直接監督之業務人員,經本署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