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帳號申請及使用規定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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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系統帳號使用者資格:
(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應符合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
      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之各專業人員資格。
(二)其他服務人員:應敘明理由應報經中央或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書面同
      意,並送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三)中央、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本署所屬分署人員:依主管機關業務,
      直接監督之業務人員,經本署書面同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