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勞動業務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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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年度預算計畫編列規定如下:
(一)可編列項目:
      1.依據地方產業特性自行辦理,或結合地方企業及民間團體辦理就
        業服務、職業訓練及人力培訓等事項。
      2.結合學校及地方資源,加強辦理就業諮詢、轉業輔導及生涯規劃
        等事項。
      3.增進勞工意識建構多元勞動權益概念、加強推動勞動權益保障、
        特定弱勢對象扶助、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及危害意識之保障等
        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4.加強外國人工作管理與服務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事項。
      5.其他因應中央重大政策事項。
(二)不可編列項目:
      1.非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使用用途。
      2.涉及津貼或補助由全國一致性規劃之項目。
      3.中央已統籌規劃編列之項目。
      4.公立就業服務及公立職業訓練機構運作所需費用,由中央統籌編
        列專款支應。
      5.投資、購置不動產或設備單價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財產。
      6.出國計畫項目。
      7.與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或外國人工作管理無關之事項。
      8.屬地方政府財產之維護、修繕等事項。
(三)前款第三目至第五目所定項目屬地方政府配合中央重大政策辦理事
      項者,或第八目所定項目屬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財產設備者,仍得
      予以編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