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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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大型企業獎: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
      上,或經常僱用員工數超過二百人之事業單位;或醫療衛生相關機
      構經評鑑為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者。
(二)中小企業獎: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
      ,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單位;或醫療衛生相關機構
      核准發給開業執照之診所(開業醫院)及經評鑑為地區醫院者。
(三)機關(構)團體獎:含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學校及其推廣
      教育單位等,及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
      構在內,辦理訓練之機關(構)。
(四)非營利團體獎:依法辦理工會、公(協)會、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
      設立登記之非營利團體。
(五)傑出個案獎:
      1.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且具人才發展創新性及效益擴散性之傑出個
        案單位,於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前,向個案事實發生地轄區之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或技能檢定中心提出報名;個案事實發
        生地跨二個分署以上轄區者,得向其中任一分署或技能檢定中心
        提出報名。
      2.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及技能檢定中心應組成審查小組,置評
        審三人至五人,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勞資關係或人力資源發展
        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工商團體專家共同組成;評審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為外部專家。
      3.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及技能檢定中心應邀集前目評審小組召
        開審查會議,就轄區內受理之傑出個案進行審查(初審審查評分
        表如附件一),並於審查完成後檢具推薦之傑出個案報名相關資
        料及推薦表(如附件二)函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進行後續審查。
        各分署及技能檢定中心推薦至多四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前曾獲得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推動辦理之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TQS) 評核
    等級達通過或有獲頒中央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第一項各類報名或推薦單位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
(一)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業
      單位。但屬國家推動重點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併為
      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二)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費、就業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政
      府機關(構)依規定提繳公教人員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退撫
      基金及退撫儲金;學校依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
      準備金。
(三)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或非金融機構拒絕往來
      戶。
(四)於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一至三年內,無附件三所列勞資關係
      、職業安全衛生等之重大缺失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