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28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 3 條
前條申請書應載明本法第十條所定事項,未依規定載明者,地方主管機關 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