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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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機關應組成審查會,就委託之民間團體處理之調解案件及所屬調
    解人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意外險)保費案件進行審查。審查會之
    委員至少三人,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外聘委員應為具法律或勞動關係專業背景之律師、學者、專家,
    並應注意利益迴避;曾任或現任民間團體之理事、監事、董事、會務
    人員不得為審查委員。
    外聘委員人選應每年度報本部備查後,始得聘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