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三、行政機關應組成審查會,就委託之民間團體處理之調解案件及所屬調 解人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意外險)保費案件進行審查。審查會之 委員至少三人,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外聘委員應為具法律或勞動關係專業背景之律師、學者、專家, 並應注意利益迴避;曾任或現任民間團體之理事、監事、董事、會務 人員不得為審查委員。 外聘委員人選應每年度報本部備查後,始得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