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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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任裁決委員之權責如下:
(一)指派審查小組之編組及組長。
(二)分配裁決案件。
(三)追蹤裁決案件進度。
(四)主持裁決委員會。
(五)指揮調度常務裁決委員追蹤裁決案件進度。
(六)其他與審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有關之行政事項。
    常務裁決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協助主任裁決委員追蹤裁決案件之進度。
(二)提供對於初步審查意見書之書面意見。
(三)檢視裁決案件調查程序之調查紀錄。
(四)回應審查小組針對調查方法之徵詢。
(五)提出對裁決案件調查報告、裁決決定建議書及裁決決定書之書面意
      見。
(六)提供其他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裁決案件審理及行政救濟有關
      之諮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