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調解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3
三、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徵詢當
    事人調解之方式,並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
    規定說明相關事項後,方得轉介調解案件予受託之民間團體。
    前項案件應檢附當事人同意之證明及明確請求標的或金額之申請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