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移動式起重機操作職類申請檢定資格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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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前之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得申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職類各分項技能
    檢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