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3
三、本要點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管控單位
    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執行單位為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詳如附件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