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科技計畫,範圍如下: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自行辦理之科技計畫。 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 計畫。 三、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學界共同出資辦理之科技計畫。 四、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學界共同出資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 理之科技計畫。 五、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補助或 委託辦理之科技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