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第 3 條
前條所稱科技計畫,範圍如下: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自行辦理之科技計畫。
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
    計畫。
三、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學界共同出資辦理之科技計畫。
四、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學界共同出資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
    理之科技計畫。
五、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補助或
    委託辦理之科技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