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輔導及補
助業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