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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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承辦單位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檢核受評鑑單位之名冊資料。
(二)提供托育照服類評鑑之行政管理服務及配合度與訓後就業輔導措施
      指標之分數,並檢視訓練單位是否符合額外加分項目。
(三)確認評鑑結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