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8、9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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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訓練,指本規則第七條(以下簡稱專業訓練)、第八條(
    以下簡稱在職教育訓練)之訓練。
    前項訓練之類別及對象如下,並應符合本規則第七條規定:
(一)醫師。
(二)護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