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第 3 條
技能職類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照片。
三、技能職類名稱及等級。 
四、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文號及比照技能檢定之級別。
五、技能職類證書編號。
六、生效日期。 
七、製發日期。
八、經認證單位用印。
九、代表人或負責人用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