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08:59
法規名稱:
廢
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3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任期二年,由本局副局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其 餘委員由本局聘請勞雇雙方代表各二人及專家學者二人。本委員會設 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外勞作業組組長擔任並綜理幕僚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