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裁判之職責如下: (一)接受裁判長工作指派及評定選手之成績。 (二)競賽期間協助裁判長解答選手技術及競賽工作上之問題。 (三)應詳實記錄選手競賽過程,提供裁判長建議或講評。 (四)遵循競賽規則及相關會議決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