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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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計畫訂定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雇主應依
    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工作環
    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等安全衛生事項。
二、事業單位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括颱風天外勤安全管理
    計畫,並敘明其內容有無依相關指引辦理。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應訂有「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前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
    遭受威脅,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勤任務者
    ,雇主不會予以不利處分」、「外勤人員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
    險之虞時,得依規定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雇主不會予以
    不利處分」等內容。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