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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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署關於本作業規定之任務如下:
(一)轄區內之督導、協助、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及成效檢討等事宜。
(二)轄區內計畫初審與計畫修正審核、經費之管理及結報等事宜。
(三)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複審、發放、查核及追繳等事宜。
(四)提供訓練單位運用職業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IMS 系統)
      申請辦訓所需帳號密碼。
(五)其他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