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青年職業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一人,由
本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