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勞動教育活動經費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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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勞動教育活動方式、計畫內容及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活動方式:以研討會、宣導會或座談會之方式辦理。
(二)計畫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地
      點、課程內容、師資)、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三)活動內容:
      1.辦理半日者,至少安排三節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安排
        一門以上);辦理一日者,至少安排六節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
        課程至少安排二門以上);辦理二日者,至少安排十二節以上之
        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安排三門以上)。授課節數之計算,每
        節為五十分鐘,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2.有關核心課程,包括「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勞工退
        休制度相關規定及實務」、「工會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團體
        協約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及實務」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勞工福利」、「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性別平等工作」、「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及保護」、「就業平等」、「二零五零淨零排放及公正轉型」
        等勞動事務相關活動及課程。
(四)計畫期程: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辦理完竣。
    經費以補助活動之部分經費方式辦理,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
    以活動計畫經費預算百分之七十為限,補助標準如下:
(一)辦理半日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辦理一日者,最高補助五萬元。
(三)辦理二日者,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辦理半日及一日者,每場次以八十人為原則;辦理二日者,每場次以
    四十人為原則。
    配合本部施政措施推動者,得不受補助標準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