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所屬各機關(構)辦理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業務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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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範圍,指本署與所屬各機關(構)依據業務職掌或受委任
    辦理就安基金、就保基金之相關計畫,因下列費用所生逾期債權催收
    及轉銷呆帳事項:
(一)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之墊
      付費用。
(二)墊付入出國管理機關遣送外國人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
(三)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
(四)參訓學員退訓賠償費用。
(五)其他為辦理就業保險、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技能檢定業務等依法
      應繳回之貸款、補助、津貼或獎助等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