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0 23:37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與就業服務機構及庇護工場疑似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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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及機構應定期舉辦 或派員參與機構工作人員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 前項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應以實務性課程為主,理論性課程為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