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之召集,於十四日前通知各委員及出列席人員,議程資料於 七日前寄送。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得以書面記明討論之議案及理由,提請召開委員 會議。主任委員應於收到書面後四日內召集會議。